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1、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2、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组织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以保障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理能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统筹城乡消防,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经费投入,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并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
3、任何单位和公民对违反消防管理、防碍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部门举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消防组织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消防队(站)。
4、内蒙古自治区的消防条例第六章着重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旨在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能履行消防职责时,将受到相应处罚。有权机关会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改正,情节严重者,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详细内容
1、内蒙古自治区针对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制定了详细的调查处理规定,旨在确保事故原因的准确查明和责任者的公正处理。根据《消防法》、国务院规定和自治区消防条例,此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发生的火灾事故,但军事设施等特定区域除外。
2、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确保迅速、准确地查明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自治区内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调查和处理。
3、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4、第十三条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配备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人员,持旗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核发的防火巡护证件,负责巡护本防火责任区,宣传防火知识,管理、监督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的简介
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又称内蒙古公安厅消防局、武警内蒙古消防总队) 担负着内蒙古自治区的防火和灭火救援等任务,在维护社会稳定、扑救火灾和处置紧急治安事件中发挥着战斗队、机动队和突击队的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作为正师级单位,下辖多个部门,包括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以及防火监督部。其主要职能是确保内蒙古地区的消防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除了总队自身外,内蒙古还拥有12个支队,1个教导大队,1个总队医院,3个特勤大队,以及114个大队(科)和117个中队。
全名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安消防支队,属于武警编制上级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属于中国武警部队。
消防部队人员名额为国家行政编制,人员行政经费由国家财政支出,所需消防车辆及装备器材等消防业务经费由所在地方财政开支。武警消防部队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公安部设消防局;省、市、自治区设武警消防总队;地(市、州、盟)设武警消防支队;县(市、旗)设消防大队或中队,同时又是各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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