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矿产资源保护法)

  • 发布时间: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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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办选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和一定的生产规模;(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并对矿区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矿山安全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矿山安全的管理和监督,要求严格控制矿山开采的规模和范围,并对矿山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家对矿区占地、破坏生态环境等造成的社会和环境影响进行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第七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前款规定的地质工作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北京市的矿产资源管理规定中,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是部分条款的概述: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超出范围勘查的行为,管理部门将予以警告,罚款最高可达10万元,并可能停止违法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生产秩序,保障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有序开发、节约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工作。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3、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推动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强化甘肃省矿产资源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简称“三率”)的监督管理。依据《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个人和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方各级政府有责任加强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矿区环境,促进矿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治地质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山体资源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其他与地质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推进低碳经济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矿产资源法》第42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首先,第九条明确了采矿申请的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由具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报告,此报告需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未获批准的,将无法获得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