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条例(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

  • 发布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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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拥有丰富的资源,包括土地、水能、生物、矿产和人力资源。土地资源方面,2003年全县拥有耕地126万亩,分为水田和旱地,土壤类型多样,适合各种作物生长。水能资源丰富,年均降水总量135亿立方米,地表水和地下水储量可观,为农业灌溉提供了充足的支持。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云南省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与保护,以实现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所有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严格遵守此条例的规定,确保资源的合法开采与管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业秩序,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实现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改善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2、本规定要求,在省辖行政区域内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规定,对开发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下水、地形地貌等地质环境要素加以保护。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云南省政府于2006年7月2日发布,实施日期为2006年7月2日。

3、组织开展地质环境监测是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不断完善地质环境监测体系是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保证。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第一条 为发展矿业经济,鼓励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在我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加速矿业开发,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云南省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遵循严格的管理规定。第三章详细规定了不同规模和类型的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程序。中型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开采、地热、矿泉水和宝玉石等,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采矿许可证,而对于小型矿产储量规模的,州(市)或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部门则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