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流动食品摊贩(内蒙古地摊经济)

  • 发布时间: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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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基本信息_百度...

内蒙古自治区的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有着明确的法规依据。这一规定来源于2002年8月2日,当时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重要的立法行动。公告编号为第81号,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内的食品摊贩和在城乡集市贸易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规定,所有在自治区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容器包装和相关工具设备生产经营的个人和单位(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循此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所有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和经营环境。

第八条 早点、夜市、食品摊贩和城乡集贸市场食品卫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执行。第三章 食品卫生管理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档案。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条例》等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市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内的食品摊贩和在城乡集市贸易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败拦纳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指具备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规模较小,工艺技术简单,生产传统特色食品的经营者。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销售区域,经营规模等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生产经营者。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

法律分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执行。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应符合与其实际生产经营规模和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这些小作坊和摊贩进行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